根据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之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质言之,有限公司只需要按照认缴的出资额向公司缴纳出资,并不需要直接就公司的外部债务承担责任。如甲公司有两股东,注册资本6000万元,两股东已经全部缴足。但甲公司经营不善,对外欠账10000万元不能清偿,正常情况下,两股东并不需要承担责任。特别是,如果甲公司确已没有资产清偿的情况下,依法进入清算后注销公司,两股东也不必承担责任。但如果没有依法清算,则两股东可能会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将不再以认缴出资为限。主要表现为:
1、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未在解散事由出现的时15日组织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应理解为公司财产减少),应对因此导致公司财产较少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
2.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4.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由此,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我们所经营的公司,如果不再经营,不能一放了事,而应该及时组织清算后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