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未遂的认定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如果仅实施了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一个行为,则以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如果伪造后再出售的,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未遂应如何认定呢?
1.1.裁判规则:已起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出售,系犯罪未遂
1.2.案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京0106刑初980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累计250万元以上,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已起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出售,系犯罪未遂,故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所提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2.1.裁判规则:已就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事协商一致,并将发票邮寄出售,出售行为已经完成,系犯罪既遂
2.2.案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03刑初273号
2.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詹某某受他人委托邮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有关从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另一犯罪嫌疑人“哥”已经跟买家就发票的金额、份数以及买卖的价格协商一致,并已由詹某某将发票交给快递员邮寄出去,其出售行为已经完成,属犯罪既遂,辩护人称系犯罪未遂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詹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3.1.裁判规则:侦查机关现场查获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出售,系犯罪未遂
3.2.案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03刑初382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詹某甲、詹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4301362.09元,情节特别严重;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50份,数量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侦查机关现场查获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1250张尚未出售,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詹某某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詹某甲和詹某乙起帮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4.1.裁判规则:缴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空白发票,尚未制造成功,系犯罪未遂
4.2.案号: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507刑初129号
4.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还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对被告人邱某某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机关缴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均系空白发票,尚未制造成功,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所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对其所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所犯数罪依法均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可以采纳。
5.1.裁判规则: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实际交付,系犯罪未遂
5.2.案号: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黔2635刑初106号
5.3.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规定,非法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事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发票未实际交付,其行为已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未遂),此外,被告人文某某违反国家对普通发票的管理规定,以虚假的手段开具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与所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上交国库。鉴于被告人文某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犯罪未遂,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6.1.裁判规则:在准备邮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被抓获,其犯罪行为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完成,系犯罪未遂
6.2.案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97号
6.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在准备邮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其犯罪行为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完成,系犯罪未遂,本院综合全案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7.1.裁判规则:在出售假发票过程中被抓获,伪造的发票尚未流入社会,系犯罪未遂
7.2.案号: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潮中法刑二终字第1号
7.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詹某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又出售伪造的普通发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鉴于上诉人詹某某在出售假发票过程中被抓获,伪造的发票尚未流入社会,具备犯罪未遂情节,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原判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正确。
8.1.裁判规则:现有证据无法印证被告人在被抓获前,已经销售伪造或非法制造的发票的时间、发票的名称以及交易情况,故对抓获被告人时,查获的发票仅能作为犯罪未遂来认定
8.2.案号: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潮平法刑初字第85号
8.3.裁判理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32份、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4064份的证据不足,经查,公诉机关依据提取的电子数据及被告人供认销售发票并对该数据进行部分确认,据此来认定被告人销售发票的事实,经审查,该电子数据记载的内容与被告人所供并不能相互印证,且在发售时间、发票名称、购买人员、是否已出售等细节均不明确,被告人也未能作出更明晰的供述,加之对交易过程也缺乏相关证据的提取,该记录与被告人在农行账户的明细账也无法印证,因此,无法确定被告人销售的具体时间和发票的种类和名称,对销售的发票无法确定是否伪造或非法制造,故指控被告人实际销售发票一节,因缺乏其他证据充分佐证,不能予以认定;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无法印证被告人在被抓获前,已经销售伪造或非法制造的发票的时间、发票的名称以及交易情况,故对抓获被告人时,查获的发票仅能作为犯罪未遂来认定,故辩护人的这一意见,可予采纳;提出的其余意见,经查事实,均可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