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8年5月8日,王某与李某、张某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张某将某村285号院内房屋卖给王某,作价95万元。双方均依约履行合同。涉案房屋对应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幸集建(94永)字第015-280号,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王某某。该房屋系1998年李某从王某处购买。王某系某村农民。
法院判决:
确认原被告于2018年5月8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律师观点: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现领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原告系诉争房屋所在村村民,具备购买涉案农村房屋的资格;本案中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且已交易完毕,并未出现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涉案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涉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