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众筹的法律问题简析

众筹的法律问题简析

律师文集 刑事案件 876°c 2023-08-26
在国外,对众筹(Crowd-funding)感兴趣并常接触网络的普通人,一提起众筹,应该不是股权融资的众筹网站wefunder等,更多的应该是会想起那些为科技、美术、摄影、出版等项目的indiegogo、kickstarter等类型的众筹网站。这些众筹网站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

一、什么是众筹?

在国外,对众筹(Crowd-funding)感兴趣并常接触网络的普通人,一提起众筹,应该不是股权融资的众筹网站wefunder等,更多的应该是会想起那些为科技、美术、摄影、出版等项目的indiegogo、kickstarter等类型的众筹网站。这些众筹网站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以indiegogo和kickstarter网站为例,虽说indiegogo起步更快,早在2008年创立,但kickstarter的各项统计指标目前都远远领先indiegogo。当然,这一两年,indiegogo也是奋起直追,甚至双方对各种好项目的争夺已经日趋白热化,你若提出由专人负责跟踪项目,我就派出包含设计、营销、策划等的团队为项目进行贴身全程服务,竞争得不亦乐乎。

一个相对完整的众筹流程,简单一点描述,就是一个创意项目的发起人,由于缺乏资金去实现项目的转化目标(例如生产产品、制作画作、摄影等)而寻求众筹平台的帮助,并根据众筹平台所制定的项目规则通过网络寻求投资者;而投资者则在众筹平台上,根据自己的喜好确定感兴趣的项目并参与项目发起人所发起的募资;最终获得投资者亲睐并得到支持的项目发起人,得以通过众筹平台汇集各个投资者手中大小不等数额的资金,来实现自己的项目转化目标,而众筹平台对成功募资的项目也会按比例收取相应的费用。所以,在我看来,众筹平台更像是一个投币就造梦的机器,它可以去帮助发起人实现的创业梦想,也可以去帮助小众投资者实现第一时间接触新奇特产品或者创意的梦想。投资者喜爱一个项目并愿意投资,也同样的应该意识到一个点子到项目的成功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物力,因此,投资者应有足够的耐心去等待,一个产品到手拖上个半年一载的十分正常,投资者甚至还要有对于最终产品可能并不完美的心理承受力,有时设计和成品之间的差距会让你充分领悟“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精髓。

国外众筹发展迅猛, wefunder在2012年1月初创时,是违反当时**法律的,但很快,当年的4月5日,奥巴马签署了JOBS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 《工商初创企业推动法》),使股权众筹得以合法化。除了JOBS法案的助力之外,天使投资的氛围,一个个绵延不绝的创意点子,国外众筹的网站精彩程度确实非国内同类网站可比。

在**做**梦,到了中国自然就要做中国梦。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所有的梦想在不同的地方就可能有不同的内容,所以关键的还是要学会如何去做一个好梦。

二、众筹的法律问题简析

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创意文化的缺失以及投资环境等因素,大多数的中国的众筹平台,从一开始运作,就有往股权融资和团购这两个方向发展的趋势:第一类是股权融资的众筹网站(诸如2011年11月上线的天使汇、2014年上线的大伙投等),第二类是带有团购特点的众筹网站(诸如2013年2月份上线的众筹网、2013年底上线的淘宝众筹),但二者在项目上实际也存在交叉。就笔者个人观察,目前在创意文化项目众筹的运作方面做得相对有特点并和indiegogo和kickstarter类似的网站,当属2011年上线的追梦网。但本文主要针对前两类平台运作过程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一简单分析。

1、股权融资众筹,最容易触碰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以及欺诈或擅自发行证券的底线。目前法律界对股权融资众筹的探讨如火如荼,由于目前缺乏法律规范,因此股权众筹在确定方案阶段时,能够充分和律师沟通时非常重要的。

有关股权众筹,在**,尽管JOBS法案已于2012年4月通过,但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仍未制定相关的规章去运作,而在2015年夏天之前,SEC还不允许JOBS法案的第三章的执行,而该章是允许任何人(不考虑收入因素)投资。在中国,股权众筹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了2014年重点课题研究立项名单,主要涉及两个课题:1、证券行业利用股权众筹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法律合规性研究;2、股权众筹模式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前景研究。

本文对股权众筹的方案尽管不去做详细说明,但强调各方应特别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应特别避免做出保本或固定回报的承诺;(2)在确定融资后的运营主体时应遵循《证券法》的相关限制和《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50个以下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2~200个发起人数量限制;(3)应充分利用有限合伙的方式去规避有关限制;(4)在对项目进行评估分析时,还应考虑诸如如何确保资金安全、是否需要考虑通过委托第三方(例如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以托管、分期等方式根据项目进度拨付款项等系列问题。

2、对于带有团购特点的众筹网站,我们以淘宝众筹为例做分析。淘宝众筹虽说是2013年底才上线运作,但是基于良好的平台,其发展速度很快。然而由于其先天性的因素,使得平台一推出就带有典型的团购网站特点,而且再次高举免费大旗(这恐怕会严重打压同类众筹平台,尤其是那些已获得天使投资的众筹平台)。淘宝众筹中,尽管有创意的项目在逐步增加,但显然公益项目、已生产的产品销售、各类农产品的集采等仍占很大比例,众筹平台沦为不少卖家的团购平台。但本文关注的问题并不在此(毕竟网站运作初期,人气还是最重要的),以下试结合两个例子去说说国内众筹网站在项目确定时,各方需注意的一些问题:

(1)项目发起人方面的问题,主要还是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和对他人知识产权的尊重问题。例如淘宝众筹网站2014年11月下旬开展的“魔碟·果盘,全球最薄的可伸缩式iPhone U盘”众筹项目(截至2014年11月30日,众筹累积金额已达目标的95%,实现其设定的12月25日前筹资目标几成定局),其创意显然和kickstarter的“iStick™: USB Flash Drive with Lightning for iPhone and iPad”项目(该项目于2014年6月17日达成众筹目标,筹资高达1,100,629美金,属于kickstarter中少有的众筹过百万美金的项目)有一定程度相似。前者的项目发起人在项目描述中表示在2014年3月就已经有了构思,并于2014年8月开始外观设计。尽管并不确定双方是否都有提出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主张,亦不确定有关知识产权(若有的话)的权利要求,但有关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和对他人知识产权的尊重,对于意图参与众筹各方而言,是在发起项目时就应去充分考虑的问题。

(2)平台方面的问题。众筹的项目规则是十分重要的。截至本文发布之日,淘宝众筹的项目规则明确“8、以下项目内容或相关项目信息不允许在本平台发布:……6)开办公司、网站、店铺等相关;……”,但是淘宝众筹网站日前首页推荐项目“在淘宝城边开家咖啡吧”(截至2014年11月30日众筹累积金额已达目标的20%)就不知道是如何通过项目规则审核的。如果项目众筹成功但运作却最终亏损的话,平台是否会因违背了自定规则而面临被投资人追责的可能?

另外,对于项目(尤其是公益项目)进展的有效跟踪和同项目发起人、投资者的互动方面,也是目前我国众筹平台最大的短板。淘宝众筹因从淘宝网发展而来,深谙团购的精髓,却不明白众筹的特性之一还在于“独乐乐不如众乐乐”,项目募资成功之后,项目发起人如何去将创意变为成品,是充满着酸甜苦辣的。例如一个产品的投产,是需要经过诸如零件或原料的选择采购、生产厂家的选择确定、样品的试制、生产方面问题的归集、不同类型产品的分批生产、产品运输商的选择确定以及货运安排和物流配送跟踪等等流程,在各个流程和投资者互动并分享项目创业的艰辛和喜悦,是kickstarter等国外众筹网站极其关注的工作,但淘宝显然专长还仅限于和支付宝等支付方法的深度集合以及物流配送跟踪上,在其余方面和投资者的互动完全没有跟进,显然没有完全摆脱团购的思维。

(3)投资者方面的问题:前面之所以提到咖啡吧项目,其实更大的原因在于笔者注意到项目发起人在项目中设定了一个“权益投资合伙人”的概念,强调项目“……如果咖啡吧最终盈利,所有合伙人将按照约定的投票权共同决定归属于合伙人权益部分的盈余用途”。当然项目描述中并没有将有关权利文书发布,相信由于金额较小(最高每份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也不会有什么投资者会去特别关注权益投资合伙人在整个咖啡吧运作中的法律地位,或许这个项目也仅仅只是淘宝众筹的一个股权融资试水,谁知道呢?但对于投资者而言,在众筹平台上参与项目,一定要保持一个平常心,如果项目涉及金额巨大,那么咨询律师的意见将是十分重要的。

三、结语

众筹并不只有股权众筹,目前我国在探讨众筹法律问题时,似乎都集中在股权融资众筹。但笔者认为,无论哪种类型的众筹,都应充分考虑到众筹平台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投资者保护等等以及某个特定项目在运作过程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虽说法律的建设总是落后于社会的实践,但是作为律师,在实践过程中应充分意识到法律的风险,并积极学习,才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专业服务。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