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鉴定人不愿出庭的原因是什么?
鉴定人不愿出庭原因有三:鉴定机构应对的工作面太大,工作太多,无法抽身参加庭审;鉴定人不愿在法庭上露面,以免卷入麻烦中;立法上没有鉴定人出庭的强制性规定。
“鉴定报告通常过于专业,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法官也解释不了。”越来越多的人逐渐认识到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种种弊端,纷纷呼吁建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近年来,我国对鉴定制度改革进行了有益尝试。
2000年,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明确提出鉴定人应依法按时出庭。
2001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颁布,通则规定了鉴定人出庭的义务和作证应注意的问题;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对法院设置的鉴定机构作了规范。
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这部在司法鉴定界意义重大的规定确定了司法鉴定的概念,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统一管理的制度框架,并对鉴定人出庭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一些地方也初步建立起鉴定人出庭制度。如2008年,北京市司法局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的规定》,安徽省司法厅出台了《安徽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
这些改革的尝试无疑为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打下了基础。正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所言,“尽管目前仍然存在许多制约鉴定人出庭的主客观因素,但是只要从立法上完善相关规定,积极创造鉴定人出庭的条件,鉴定人出庭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鉴定人需要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