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1月份,王某与吴某签订《设备采购协议》一份,并约定:王某向吴某提供符合要求的工程设备,设备款共计10万元,协议签订时吴某先支付定金2万元,待王某交付该设备给吴某后,吴某再支付余款8万元;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合同签订后,吴某依约支付定金2万元,但王某却一直未将符合合同约定规格、型号的设备交付给吴某,故吴某要求解除双方间的《设备采购协议》,同时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那么,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给付定金一方能否同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呢?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根据该条规定,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既主张支付违约金又要求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当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选择违约金责任后,并不影响其要求对方返还定金的权利。因为违约金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而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在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定金已失去了担保给付定金一方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功能,这部分金钱本来就属于给付定金的一方所有,因而理应返还。
本案中,若吴某选择适用定金条款,即可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万元;若吴某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即可要求王某支付3万元违约金,同时要求王某退还其支付的定金2万元,吴某可共计要求王某支付5万元,可见,在本案中适用违约金条款更能保障吴某的权益。因此,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吴某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吴某可以主张违约金条款,即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同时要求其返还吴某支付的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