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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中应注意的几点

律师文集 交通事故 769°c 2023-06-17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越来越多,且该类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较低,多需法院强制执行。该类执行案件具有执结率低、社会反响强烈、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越来越多,且该类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较低,多需法院强制执行。该类执行案件具有执结率低、社会反响强烈、工作难度大、极易转变为上访案件等特点,如不能及时执结,必将导致当事人对执法公正性与严肃性产生怀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妥善处理该类执行案件。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赔偿金额一般较大。该类案件一般由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及其财产损害赔偿组成,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施行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由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按10年计算提高到现在按20年计算,赔偿数额大幅度增加。

2、被执行人跨区域大,不易查找。交通事故的发生多为突发性和偶然性,这就决定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具有不特定的区域性。有些案件被执行人不在本辖区,而是涉及到外市县,有些甚至涉及几个省市;有些案件由于事故发生时被执行人提供的住址不详或不一致,或被执行人已从原居住地搬迁,导致被执行人查找十分困难,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

3、被执行人经济困难。很多被执行人是一些城乡闲散人员,为了谋求生计,贷款购车搞运输,或受雇他人开汽车,运输收入是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或唯一来源,赔偿能力远远不能承担其赔偿金额。同时,事故往往也造成被执行人一方一定程度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影响了其履行能力。

4、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大。交通事故已对申请人及其亲属造成伤残或死亡,他们在心理、感情上受到了极大伤害,思想工作非常难做,稍有不慎就会造成申请人上访。被执行人在事故中往往也是车损人伤,经济损失较大,他们总会以自己欠缺履行能力来对抗法院的执行,甚至部分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举家外逃。

针对上述特点,我们认为在执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过程中,为提高案件执结率,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搞好财产保全,掌握和控制肇事交通工具。如在诉讼中未对肇事交通工具采取诉前、诉讼保全等控制手段,那么在执行中应当查明肇事交通工具处于何种状态,及时有效地对其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并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避免被执行人通过对肇事车辆办理转户或过户等手续来逃避执行。

2、查询车辆保险情况、控制索赔款项。一般情况下,不论哪一类交通工具的所有人,为了减少风险都为交通工具办理车损险和第三者险。因此执行一开始,执行人员首先应当查明肇事车辆是否参加保险,在哪个保险公司参加何种保险,以及是否索赔,对未索赔和正在索赔中的保险赔款予以控制,积极协助被执行人进行保险索赔,降低执行难度,提高兑现率,缓解社会矛盾。

3、加强部门配合,寻求多方支持。首先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配合,全面掌握公安交警部门对车辆的扣押、放行、场地使用费等情况,方便对车辆采取及时有效的执行措施。另外,该类案件的受害者大多数属于社会弱性群体,更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关注解决,积极寻求党委、政府、人大的支持,也是妥善执行的有效方法。

4、灵活执行方法,促使执行和解。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没有一次性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能力,但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诚恳,而且被执行人有持续履行义务能力的案件,执行法官应当考虑到让双方共同生存和发展,积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切实可行的还款协议,并监督协议的履行。这样,既保证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又允许被执行人生存和发展,从而化解了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

5、提倡执行人性化,搞好宣传工作。在执行中,执行法官要使用规范用语、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缓和矛盾;要细心留意每一个执行细节,巧挖每一条执行线索;要强化执行中的人情味,巧用真情去感召每一位被执行人;要尊重被执行人的人格尊严,增强自觉履行的主观愿望,形成履行法定义务光荣的良好氛围,从根本上防止和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同时在新闻媒体上加大对执行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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