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与前妻有两个子女,前妻过世后,李老再婚,婚后买了一套住房。李老生前邀请自己大哥和居委会张主任见证,利用电脑打印了一份遗嘱,在遗嘱中,老人将这套房子的一半以及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都留给了妻子蒋阿姨。遗嘱的签名处,老人签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了手印。
李老因病死亡后,李老的两个子女认为遗嘱不真实,是受继母胁迫所写,不具有法律小李;房子是父亲一人出资购买的,应该作为遗产,依法按份额分配。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嘱是老人借助设备而形成的遗嘱,有本人签名按手印和有效见证人,符合法律规定,认定合法有效。
随着电脑的普及,不少老人开始使用打印遗嘱。之前继承法只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作出了规定,并没有涉及打印遗嘱。《民法典》则不上了这一空白,除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之外,将打印遗嘱也列入遗嘱的形式中。
普法:
一、什么是遗嘱?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遗产或对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无效。这里所说的遗嘱有效要件,仅指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