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要离婚,我要被告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我不同意离婚,女儿都不是我亲生的,她要补偿我才对
近日,柳江法院三都法庭成功调解该起非亲生子女的离婚纠纷案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人离婚,女儿由妻子抚养,妻子向丈夫返还婚后抚养孩子的抚养费以及补偿款共计7万余元。
案件详情
三都镇的叶娟(化名)和梁俊(化名)于2015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起初双方感情尚好,叶娟生下一个女儿。虽然梁俊知道女儿并非自己亲生,但仍然对女儿疼爱有加,一家三口的日子过的也算幸福。
然而一段时间后,夫妻两人因性格差异较大时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叶娟认为两人已无法和好,在与梁俊沟通无果的情况下选择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夫妻两人离婚,并且梁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收到案卷后仔细查阅案件材料,发现叶娟的女儿并非梁俊亲生,于是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以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一方面对叶娟在婚姻中的不忠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对梁俊进行情绪疏导。随后法官出情入理,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
经过调解,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两人离婚,女儿由叶娟抚养,叶娟向梁俊返还婚后抚养孩子的抚养费以及补偿款共计7万余元。叶娟当场将款项给付梁俊,至此,这起纠纷落下帷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这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不仅破坏夫妻关系,更败坏社会风气,是法律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