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4日,被告人梁X因为被X加油站辞退后心生不忿,遂萌生给加油站制造点麻烦的念头。
同年9月5日凌晨2时许,梁X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打火机、包有火药的纸巾、一小瓶柴油等作案工具来到X加油站,将停放在加油站宿舍楼下事主蔡某文的黑色本田女装摩托车点燃烧毁,蔓延的火苗和浓烟也造成了宿舍楼厨房外的电灯和线路被烧毁,墙面被熏黑。经鉴定,被烧毁的摩托车损失价值5400元。
案发后,梁X赔偿了蔡某文的损失,也向X加油站相关代表赔礼道歉,得到对方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X违反国家法律,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一贯表现以及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证据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谅解书、道歉书、道歉现场照片、视频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等考虑,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柴油1罐属于作案工具,应予没收销毁;其余扣押物品应予发还。裁判结果:一、被告人梁X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扣押在案的柴油1罐由扣缴机关予以没收销毁;其余扣押物品予以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