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常常面临主张权利时存在困难的窘境,本文就一些劳动方面的具体计算标准进行整理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3.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4.工作小时数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8小时。
注: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上述计算公式用于计算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法定工作时间,进而判断有无延长工作时间。
注: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5.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
6.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
7.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8小时。
8. 计时工资=工资标准×应支付工资的期间(工资标准依据双方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9. 计件工资=计件单价×计件数量(具体根据实行的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计件方式,以及双方约定的具体计算方法确定)。
10.提成工资=提成基数×提成系数。
11.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双方的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12.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8×加班时数×1.5倍。
13.休息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休息日加班天数×2倍。
14.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法定休假日加班天数×3倍。
注:上述加班费计算基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的约定、实际工资结构等因素确定。一般而言,劳动者每月工资中,相对固定的部分应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5.未休年休假工资=月工资标准(在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21.75×未休年休假天数×2倍
注: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故上述表述适用于用人单位已支付劳动者未修年休假期间的正常工资的情况,即应休未休年休假期间应按三倍正常工资计,支付正常工资后,额外再支付两倍工资。
16.职工新进用人单位时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入,例如,折算后为4.8,则当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4天)。
17.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当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劳动者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劳动者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入)。
18. (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主流观点认为,二倍工资计算基数为当月应得工资,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9.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应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所有应发工资相加之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