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解除留学中介服务合同后,能否退服务费

解除留学中介服务合同后,能否退服务费

律师文集 合同纠纷 658°c 2023-02-10
为能顺利出国留学,王某与留学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后欲解除该合同并提出退费,而该中介机构却表示一分不退。对此,应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一、案例简介2019年7月25日,王某与A公司

为能顺利出国留学,王某与留学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后欲解除该合同并提出退费,而该中介机构却表示一分不退。对此,应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

一、案例简介

2019年7月25日,王某与A公司签订《XXX留学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咨询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A公司协助王某办理**公立大学入学申请,包括基础能力提升、实习期间指导、毕业创作指导、面试指导等。2019年7月28日,王某按照A公司员工杜某的指示将服务费80000元转入其个人账户,王某全面履行了支付服务费的义务。但A公司声称该合同仅为一般的培训合同,不属于留学中介服务合同,仅提供培训服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在签订合同时,A公司未如实告知其并不具备留学中介服务资质,在培训期间,课程内容质量差,课程培训内容与后期申请**留学不匹配,导致王某的能力得不到提升。后王某委托律师向A公司发出有关解除此合同通知并要求其退还相关费用的律师函。后A公司不积极处理有关退费事宜,故王某依法提起诉讼并主张: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王某和A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签订的《咨询合同》;2.请求判令A公司退还王某服务费60000元。

二、法院审判

法院经开庭查明相关事实,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王某能否主张解除合同(王某的诉求1);二、若认定合同解除,则合同解除所产生法律后果如何承担(王某的诉求2)。

(一)关于王某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咨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A公司自2019年至2020年为王某提供了部分辅导服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A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同时应考虑到,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此类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特定的、具备一定人身属性的服务行为,合同建立在双方形成的信任基础之上,系双务合同,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以接受服务者的配合为条件。在接受服务一方明确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合同的人身属性、信任基础及合同目的是否可以实现等因素,综合确定合同应否解除。现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互不信任而事实上处于搁置状态,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及合同原本之目的,不宜再强制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且并无证据表明王某对解除合同存在主观恶意,故法院对王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关于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的承担。

法院认为,A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因此,涉案合同中约定“甲方因个人原因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的格式条款无效。同时,法院认为,王某于2021年11月15日向老师提出暂停课程,并再未上过课,后又向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就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王某一方过错、合同履行的情况以及A公司提供服务的必要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A公司退还王某服务费30000元。

三、律师说法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因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鉴于本合同属于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易强制履行,故本案中《咨询合同》可依法解除,但解除不影响法院判定王某因个人原因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在判决退还款项时,并不是判决A公司退还王某服务费60000元,而是判决酌情退还了30000元。

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合同双方应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如合同条款未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则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并且无效。

第三,现实生活中很多类似的服务合同,例如各种英语、日语培训合同,考试培训合同,留学服务合同等。若遇到这种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在签订时应充分查看条款,如不慎遇到不合理的条款或者不诚信的商家,无法履行合同的,可参照本案件处理。但个案具有特殊性,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处理。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