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未过户的房屋因卖家离世起纠纷
焦作中站区法院: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关系,应办理过户手续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时俊亚 白立新
购买的房屋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原房主去世了,那么购房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应该怎么办?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过户纠纷,判决被告薛某的女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不动产过户手续。
焦作市的王女士在19年前购买了薛某位于中站区的一套房屋,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此期间薛某去世。王女士为此将薛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协助履行过户手续。
2003年8月,王女士在邻居的介绍下,购买薛某名下的位于中站区的房屋,王女士交付购房款2.5万元,薛某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给王女士。王女士从2003年8月至今,一直在该房屋居住,并实际缴纳水电费。2016年,薛某去世,涉案房屋仍登记在薛某名下。2022年,王女士为办理过户手续,向中站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薛某的女儿协助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薛某为中站区该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原告王女士口头约定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作为买受人交付购房款、实际缴纳涉案房屋的水电费,薛某作为出卖人将涉案房屋及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交付原告,并允许原告从2003年8月居住至今,且直到去世也未将该房屋存在的情况告知其女儿,由此可以认定薛某已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的事实,原告与薛某成立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薛某的女儿辩称薛某与原告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理由不能否定原告对该房屋购买、占用使用十九年的客观事实,对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现薛某已死亡,被告作为薛某的独生子女,具有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遂判决被告薛某的女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不动产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