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违反绝对化广告用语禁令是否构成欺诈的司法认定
关键词:绝对化广告用语 经营者欺诈 惩罚性赔偿
【摘要】
景德镇合同纠纷律师认为,判断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的广告宣传是否构成欺诈,应结合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消费者对于购买普通商品应尽到基本理性的审慎义务,个体的轻率购买行为不构成错误意思表示;相关行政措施不应作为直接认定经营者欺诈的依据。
【基本案情】
原告于被告在XX商城开设的旗舰店处购买了XX牌“新款通用旅行手拉万向轮托运拉杆箱各一只,价格分别为229元、269元共计498元。原告于2016年5月通过网页截屏的方式保存了被告在该旗舰店网页上的“商品介绍”部分,其中关于高级密码锁的宣传内容为“选用最优质的锁芯和最好的原料精制而成,安全系数高”。原告于2016年5月底收到该两只拉杆箱。
2016年6月,XX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出具12315消费者投诉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载明投诉人为原告,被投诉人为刘XX,内容为“市民于2016年在XX商城网购了两个拉杆箱,其反映商家使用了“最优秀、最好”等字眼,违反了《广告法》之规定,要求退一赔三”。该所经组织双方调解未达成协议。同日,被告向XX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关于我公司在XX商城网店商品材料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最优秀的锁芯和最好的原材料”的情形,我司特将情况说明如下:(1)我公司产品广告中确实于5月前发布了包含该用语的广告。(2)我公司接到商户投诉后,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清查整改。(3)我公司于2016年6月向贵局执法人员说明了该广告的详细情况并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6年9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拉杆箱的购物款人民币498元,并按照退一赔三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1494元。
【裁判结果】
XX区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X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XX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涉案广告宣传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欺诈?被告涉案广告宣传行为确因使用了“最优质”“最好”等字眼而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并已受到行政部门的相关处理,但不当的广告宣传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应结合欺诈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首先,是否存在欺诈故意。对于涉案拉杆箱密码锁的不当广告宣传用语,被告在出具给工商部门的情况说明中予以承认,并表示在接到客户投诉的第一时间进行了清查整改,亦签收了工商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可见被告并无通过广告宣传欺诈消费者的故意。其次,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虽然被告对于涉案拉杆箱的密码锁宣传使用了不当的广告用语,但尚无证据证明该密码锁存在以次充好等质量问题,或者对于其他核心的质量信息未能进行真实全面的描述,故被告上述行为尚不足以构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再次,是否使被欺诈人陷人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本案原告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理性人,对所购买产品的各项主要参数应有基本的合理判断。原告可依据广告页面的相关信息综合判断是否购买该款拉杆箱,而其仅凭关于密码锁绝对化的广告用语便轻率购买涉案产品,故其自身未尽合理的审慎义务。原告购买行为不属于错误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关于被告欺诈而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景德镇合同纠纷律师毛伟认为,绝对化广告用语是指不符合客观条件或不受时空限制,对事物的形容达到某种极致状态的夸张化语言。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的广告与虚假广告系两种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实践中存在可能竞合的情况。经营者之所以采用绝对化用语进行广告宣传,无非借此向消费者推销商品以促成交易。绝对化广告用语因其夸张性,本身可能对消费产生误导,但并不就此均构成虚假广告。多数情况下,绝对化用语可成为虚假广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者为欺骗、误导消费者通过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则构成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在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同时,通常会对虚假内容作进一步表述。本案中,被告在XX商城旗舰店宣传涉案拉杆箱密码锁时,使用了“选用最优质的锁芯”“最好的原料”等用语,所指向的系涉案商品密码锁的质量优劣,属于对客观状态的表述,存在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之可能性,故构成对绝对化用语禁令的违反,工商管理部门也已对被告作出处理。广告用语相对来说较为简单,未对其他虚假信息作进一步表述,不构成虚假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