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弋阳腔保护传承条例
(2024年8月30日上饶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弋阳腔的保护与传承,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弋阳腔的保护、传承与发展,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下列具有历史、文学、美学、艺术价值的弋阳腔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资料和实物,应当予以保护:
(一)弋阳腔的声腔、曲牌、音乐和传统表演形式;
(二)弋阳腔的代表性剧目、剧本;
(三)弋阳腔的化妆技艺以及脸谱、盔头、服饰、布景、道具、乐器等制作技艺;
(四)与弋阳腔相关的历史资料以及器具实物;
(五)弋阳腔演出的特有戏台;
(六)弋阳腔特有的礼仪;
(七)与弋阳腔相关的其他保护传承对象。
第四条 弋阳腔保护传承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融合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市、弋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弋阳腔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弋阳腔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弋阳腔保护传承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弋阳腔保护传承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弋阳腔保护传承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弋阳腔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设立弋阳腔表演团体、建设传承和展示场所、捐赠捐助等方式,参与弋阳腔保护传承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在弋阳腔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九条 弋阳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弋阳腔人才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弋阳县人民政府应当与专业院校合作,每年选送一至三名学员到专业院校学习,定向培养弋阳腔专业人才。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中小学校成立弋阳腔学生社团,开设弋阳腔兴趣班。学校可以聘请弋阳腔代表性传承人或者其他弋阳腔专业人员开展弋阳腔艺术辅导。
鼓励和支持本市高等学校开设弋阳腔专业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完善弋阳腔专业人才引进机制。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十二条 国有弋阳腔院团应当定期组织弋阳腔从业人员参加专业深造、进修或者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技能。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和弋阳腔行业特点,对弋阳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予以倾斜。
国有弋阳腔院团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人员、业务骨干或者紧缺急需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 市、弋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弋阳腔排练、演出、展示、收藏、研究场所建设,妥善保护弋阳腔古戏台。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弋阳腔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弋阳腔保护、传承和发展。
弋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弋阳腔资源普查、人才培养、剧目生产、品牌保护、理论研究、场所建设、设备更新、宣传推广、交流合作、表扬奖励等。
第十六条 市、弋阳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弋阳腔资源普查,做好相关史料、实物的搜集、整理、研究,发掘、抢救濒临失传的剧目、剧本、声腔、曲牌、音乐以及相关技艺。
弋阳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弋阳腔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平台,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形式,对弋阳腔进行真实记录、展示和传播。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弋阳腔档案以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博物馆、文化馆、弋阳腔演出团体开展有关弋阳腔历史沿革、表演形式、创新发展等领域的理论研究,推动弋阳腔保护、传承和发展。
第十八条 弋阳腔保护传承机构应当制定实施弋阳腔保护传承计划,开展技艺传授、艺术创作、戏剧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弋阳腔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鼓励和支持弋阳腔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弋阳腔传习所、工作室等,开展带徒授艺等传习活动。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弋阳腔保护传承机构和演出团体在剧目创作、唱腔音乐、表演形式等方面开展创新实践,创作、编排、演出体现时代特征和人民群众喜爱的精品剧目。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弋阳腔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等方式支持弋阳腔演出团体进景区、进校园、进村(社区)等开展演出,展示传播弋阳腔艺术。
市、弋阳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举办弋阳腔展演、会演等活动,提升弋阳腔的知名度。鼓励和支持本市的弋阳腔演出团体参加国内外各类戏曲展演、会演等活动,展示传播弋阳腔艺术。
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弋阳腔的展示等活动。
鼓励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老年人活动中心、村(社区)活动中心开展弋阳腔演出、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通过开设专栏专题等形式,宣传推广弋阳腔。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微电影、短视频和网络直播等方式宣传推广弋阳腔。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弋阳腔文化培育开发,促进弋阳腔与旅游、文化创意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弋阳腔资源,推出融合弋阳腔文化元素的旅游演艺项目和主题旅游线路,开发弋阳腔文化衍生产品。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