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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4月29日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中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规定作出以下修改:
一、《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
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三、《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将第六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