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州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州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4年5月22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西州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州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州级以上龙头企业的引导、扶持和服务,强化龙头企业辐射和带动作用,提升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根据《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农牧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9〕106号)精神,结合海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州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州行政区域内,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牧户紧密联系,使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农牧、财政、发展改革、商务、税务、供销联社、金融监管、人民银行等州级部门联合评审、州人民政府认定的农牧业企业。
第三条对州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有进有出”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认定、两年一淘汰”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海西州行政区域内申报、监测和已认定为州级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组织形式合法。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产权明晰、手续齐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开办的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经营主体。
(二)主营业务明显。企业中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70%以上。
(三)企业规模较大。生产、加工、流通和贸工农一体化企业的固定资产规模、年销售收入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具体参照“认定”条件)。
(四)企业效益较好。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不欠折旧,最近两年内无涉税违法行为,主营产品产销率达70%以上。
(五)企业信用良好。企业资产正常负债率应低于6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应在B级以上(含B级),税务信用等级应在B级以上(含B级)。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两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带动能力较强。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200户以上(从事特种种植、养殖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被带动的农牧户收益有明显增长。
(七)竞争优势显著。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企业的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及环保政策、绿色发展要求和国家法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企业产品获得有机或者绿色认证证书,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本州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
(八)申报认定范围。申报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原则上从农牧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中择优申报。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企业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情况,填报《海西州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金融机构出具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当年和上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财务会计报表),企业近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度纳税情况证明及认可的企业减免税情况。
(六)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企业,应提供入驻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材料。
(七)由县级农牧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及带动情况的书面证明。企业与乡镇政府、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牧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牧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牧户10%的农牧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八)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人才团队、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名牌产品、绿色有机质量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环评、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企业有关部、省级表彰等材料。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报工作原则上按属地管理的方式进行。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农牧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县级初核。县级农牧部门联合辖区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三)推荐上报。县级农牧部门对初审合格且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名单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并随同相关材料向州级农牧部门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第三章 认定
第八条认定标准
(一)农畜产品生产企业
1.种植企业: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建有稳定的规模化种植基地(种植面积300亩以上或设施化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基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生产管理制度完善,推行标准化生产,开展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具有一定的保鲜、储藏、分级、包装等加工和流通设施。通过各种利益联结形式带动农户200户以上,或企业从业人员中吸纳当地农牧民劳动力占总数60%以上,农牧民收入逐年增加。
2.养殖企业: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万元以上。具有规模化的养殖基地,以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主,水、电、路配套设施齐全,配套饲草料储存、加工处理及动物卫生防疫、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通过各种利益联结形式带动农户300户以上,或企业从业人员中吸纳当地农牧民劳动力占总数60%以上,农牧民收入逐年增加。
3.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形式带动农牧户300户以上。企业在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过程中,通过与农牧业专业协会或与农牧民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二)有机肥加工企业: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形式带动农牧户300户以上。
(三)农畜产品交易(批发)市场: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入住商户20户以上或解决就业人数100人以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形式带动农牧户500户以上。
(四)休闲观光农业企业:固定资产50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形式带动农牧户200户以上。
(五)农畜产品电商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畜产品收入占农畜产品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0%以上,从农牧民、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乡村产业示范村直接采购的农畜产品占所销售农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40%以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形式带动农牧户100户以上。
(六)农牧业生产性服务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服务收入300万元以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形式带动农牧户200户以上。
(七)未包含在上述类型的企业固定资产需达到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通过各种利益联结形式带动农户100户以上。
第九条优先条件
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积极带动农牧户的农牧业企业可优先申报认定州级龙头企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企业可优先申报认定州级龙头企业。企业符合第六条规定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为州级龙头企业。
(一)在州内同行业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生产的产品属于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效促进或带动相关产业形成规模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在州内同行业中优势明显,市场营销和出口创汇潜力大或对进口产品替代能力强的企业。
(三)从事特色优势产业,使用的生产原料在州内具有较强区域优势,主营产品有较大市场份额,带动面较大的企业。
(四)鼓励兵地融合企业和出口企业申报州级龙头企业。
(五)在吸纳和转移农村劳动力方面表现突出,利益关系紧密、带农增收致富表现突出的企业。
第十条审核认定
(一)州级农牧部门对县级农牧部门提交的申报州级龙头企业条件进行复审,必要时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进行审查。
(二)对符合州级龙头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由州级农牧部门组织实地查看,根据企业申报和核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三)州级农牧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税务、供销联社、金融监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对申报企业综合评审,根据综合评审意见拟定州级龙头企业名单。
(四)拟认定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州农牧、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税务、供销联社、金融监管、人民银行联合行文确认,授予“海西州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及牌匾。
第四章 监测
第十一条对州级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做到可进可出。州级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监测、两年一淘汰”的动态管理制度,具体程序为:
(一)州级农牧部门发出州级龙头企业监测(包含新申报)通知;
(二)每年年初,州级龙头企业将上一年度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工作总结以单行文字材料逐级上报农牧主管部门,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与农牧户利益联结关系(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说明、为农牧户提供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带动乡村产业发展和农牧民就业增收情况等;
(三)县级农牧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州级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监测说明材料报州级农牧部门;
(四)州级农牧部门组织州级评审组对企业的监测情况进行线上或线下审核,提出评审意见报州政府。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经查实,对获得州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州级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获得州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申报州级龙头企业的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
(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损害农牧民及消费者利益行为,经市监、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三)发生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存在征信不良且未取消不良记录的;
(五)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六)省、州、县级农牧部门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和参加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
(七)未及时正确上报监测材料或不接受实地审验的,或者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失信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根据“一年一监测、两年一淘汰”原则,对连续两次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州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州级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应出具市监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州级农牧部门。
第十四条已认定的州级龙头企业要积极参与配合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各项工作,参加州级农牧部门组织的各类农畜产品展销会、推介会、培训等活动。
第十五条申报企业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海西州农牧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5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