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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最新版全文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19°c 2024-11-05

效力位阶:地方性条例

颁布单位: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7-26

施行日期:2024-09-28

时 效  性:有效

2024年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最新版全文

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

(2024年5月29日衢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源保护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四章 融合发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孔文化的传承发展,彰显衢州“南孔圣地”的历史地位,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南孔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属于南孔文化资源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南孔文化,是指南宋初年孔子第四十八世孙、衍圣公孔端友率族人随宋高宗赵构南渡,后孔氏大宗被南宋朝廷赐居衢州,敕建孔氏家庙,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以衢州为中心、以孔氏南宗家庙为重要载体、以祭孔大典(南孔祭典)为代表性仪式,以孔子思想为代表的儒家文化与地方文化相融合的特色文化。

第四条 南孔文化的传承发展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围绕忠诚爱国、与时俱进、仁爱为本、经世致用、崇学尚礼、化礼成俗等内容,守正创新、开放包容,促进南孔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孔文化传承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负责南孔文化传承发展中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南孔文化传承发展以及南孔文化旅游资源的整合、开发、利用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南孔文化资源中历史建筑等的传承发展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南孔文化传承发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有关工作。

第七条 南孔文化发展工作机构负责南孔文化资源普查、整理、名录管理以及南孔文化研究、传播、交流等工作。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南孔文化传承发展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或者出借南孔文化资料和实物用于收藏、展示和研究等活动。

第九条 对在南孔文化保护、研究、宣传、转化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第二章 资源保护

第十条 本市建立南孔文化资源名录制度,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南孔文化资源列入名录。南孔文化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南孔文化资源名录应当载明南孔文化资源的名称、年代、类型、所在地、历史价值、保护责任人以及保护要求等内容;其中不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还应当载明地理坐标、四至范围以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孔文化资源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南孔文化资源的审查、认定以及建立和调整资源名录等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南孔文化资源的普查和专项调查,根据普查和专项调查结果提出南孔文化资源名录的初步名单。

单位和个人提供南孔文化资源线索的,南孔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南孔文化资源名录的初步名单由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汇总,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提出南孔文化资源名录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复核。

南孔文化资源名录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第十四条 下列文化资源应当直接列入南孔文化资源名录:

(一)孔氏南宗家庙、周宣灵王庙、衢州孔氏民居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南宗碑刻、孔氏宗谱、南孔钟磬等可移动文物;

(三)祭孔大典(南孔祭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其他与南孔文化相关的已经被依法认定为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等的文化资源。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文物保护、文化和旅游、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南孔文化传承发展的需要。

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的保护,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划定保护范围,落实保护责任。

第十六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南孔文化资源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对不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设置保护标识。

保护标识的内容包括名称、保护级别、认定机关、认定日期等,具体样式由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确定。

禁止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拆除、损毁保护标识。

第十七条 不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实行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不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对南孔文化资源实施原址保护并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接受文化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相关方案,报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修缮不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应当尊重原貌,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最大限度保持其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修缮涉及主体结构和历史风貌的,应当事先向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的科学监测、抢救修复和日常维护,进行系统整理和造册,制定保护方案,落实保护责任。

第二十条 列入南孔文化资源名录的非国有南孔文化资源,根据保护传承需要,在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租赁、置换、收购等方式予以保护。

列入南孔文化资源名录的农村住宅,其所有权人申请另行建造住宅的,在符合建房条件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优先安排宅基地,通过协议方式将原房屋收归集体所有,实行原址保护。收归集体的原房屋不再用于居住的,其占地面积可以不计入村庄规划的村民住宅用地。

第二十一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祭孔仪式、传统礼仪、民俗活动等非物质南孔文化资源的挖掘、保护和申报。

第二十二条 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以及地名标志的设置中应当注重对南孔文化的保护,避免变更具有南孔文化元素、特征或者历史底蕴的地名;已经变更的,应当予以恢复。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运用现代技术建立南孔文化资源数据库,实现对南孔文化资源的永久性保存和数字化保护,并依法开放。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南孔圣地·衢州有礼”城市品牌的推广工作,依法使用城市品牌标识,加强对外宣传,持续提升城市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 每年9月开展南孔文化系列活动。9月28日举行祭孔大典(南孔祭典)的,应当坚持“当代人祭孔”,融合优秀传统文化与时代背景,合理确定参祭群体、祭祀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扩大祭孔大典(南孔祭典)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南孔文化学习研究纳入教师相关培训课程;制定和推广中小学校南孔学子“开蒙礼、明志礼、成人礼”的仪规仪程。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将南孔文化融入教学活动、社会实践和校园建设。

第二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南孔文化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纳入相关班次教学,开展勤政清廉等方面的思想教育活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将南孔文化作为职工教育的重要内容,开展各类南孔文化活动。

鼓励家庭将南孔文化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培育良好家风,践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相关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南孔书屋等公共文化设施,展示南孔文化资源、提供南孔文化相关书籍等,增进社会公众对南孔文化的了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南孔文化研究平台建设,推动南孔文化发展脉络、人文精神、历史贡献和当代价值的系统研究,整理、编纂和出版历史资料、理论专著等,为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提供学术支持,形成原创性、标志性文化研究成果。

第三十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南孔文化的研究、活化和转化工作。

鼓励文艺工作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开展以南孔文化为题材的小说、戏剧、音乐、美术、曲艺、影视等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展演展映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南孔文化人文交流平台,加强国内国际合作交流,举办各类文化交流活动,提升南孔文化影响力。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各类载体和渠道加强南孔文化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对南孔文化的保护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生活和文化特点,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因地制宜开展南孔文化宣传。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设南孔文化栏目,报道南孔文化活动。

第四章 融合发展

第三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品牌建设的需要,在相关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的规划和设计中融入南孔文化元素。

第三十四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南孔文化产业发展纳入本级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推动南孔文化与相关文化、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文化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南孔文化景区、南孔文化特色村(社区)、南孔文化创意园区和创客中心等的建设和管理。

鼓励围绕孔氏南宗家庙等南孔文化资源打造南孔文化主题旅游和研学线路,开发南孔文化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等文化创意产品。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南孔文化产业布局,完善产业体系,规范产业运行,推动现代科学技术在南孔文化产业中的应用,促进南孔文化与旅游、教育、数字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产业招商、人才引进、旅游推介等活动与南孔文化宣传相结合。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辖区内南孔文化资源,推动产业集群发展,支持衢州儒学文化产业园等文化产业平台建设,构建南孔文化产业链,培育优质南孔文化产业生态。

南孔文化产业平台应当通过业态创新、技术应用、融合发展等方式,推动南孔文化与现代文化产业的结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南孔文化传承发展工作的资金投入,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南孔文化产业,促进南孔文化研究和发展。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南孔文化人才建设纳入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引进和培养南孔文化研究、教育、宣传、文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各类人才。

鼓励职业院校和职业教育机构将南孔文化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开展南孔文化传承方面的技能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九条 文化旅游、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省、市文化和旅游产业优惠扶持政策,在品牌创建、资金投入、项目用地和人才培育等方面支持南孔文化企业发展。

第四十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南孔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推动南孔文化形象标识依法申请注册商标、办理作品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拆除、损毁不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保护标识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在南孔文化传承发展工作中负有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当代人祭孔”,是指以当代的文化、习俗和理念祭祀孔子,对传统祭典进行传承发展,形成的具有当代特色的祭孔大典(南孔祭典)模式。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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