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南沙区实施的决定
(2024年7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进一步扩展南沙区经济社会管理职能,根据《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31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南沙区实施。南沙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有关部门要依照职权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衔接沟通,确保相关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一、做好调整事项衔接落实工作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市有关部门要与南沙区承接部门完成调整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将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委托实施事项,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等。市级行政职权委托后,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职权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自交接之日起,由承接部门按职责权限办理相关事项,委托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本决定中调整由南沙区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事项,在本决定之前已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实施的,从其规定。
二、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有关部门在移交行政职权事项时,涉及使用省级垂直信息系统或需要与省级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帮助南沙区做好协调衔接工作。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形式,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承接能力。要通过数字政府建设强化数字化支撑,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事项的监管,及时指导承接部门解决遇到的问题。要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三、依法做好实施工作
南沙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督促区各有关部门及时将承接的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纳入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明确任务分工,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南沙区相关承接部门在交接过程中要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调整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南沙区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有调整的,由南沙区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调整情况对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部门作相应调整,并对外公布。
附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由南沙区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附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由南沙区实施的
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市级实施部门 |
调整 方式 |
南沙区承接部门 |
备注 |
1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委托 |
区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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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行政许可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委托 |
区行政审批局 |
仅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
3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政府(由市农业农村局承办) |
委托 |
区政府(由区农业农村局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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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司法局 |
委托 |
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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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区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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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招投标情况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区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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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区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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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区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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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区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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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区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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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区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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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区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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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区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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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区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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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两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的协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区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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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区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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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不按照规定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区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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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出让或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区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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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区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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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擅离职守的;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区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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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区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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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改变中标结果的、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区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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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区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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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区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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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区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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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对依法必招项目不招标或规避国际招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区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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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投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四条第十二项所列行为外,其他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材料或信息的;对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区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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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虚假招标投标的;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中标的投标人不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区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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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虚假招标投标、机构登记造假;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的;不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网上信息与相应书面内容存在实质性不符的;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或者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予以配合的;因招标机构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6个月内累计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的;不按照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区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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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区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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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在评标时拒绝出具明确书面意见的;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第八项所列行为外,其他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与投标人、招标人、招标机构串通的;专家1年内2次被评价为不称职的;专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标的;其他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委托 |
区综合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