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利用摩托车从事载客牟利行为,规范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摩托车载客牟利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载客牟利行为。
从事载客牟利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摩托车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客运服务的行为。
本规定中的摩托车包括采用内燃机、电机、混合动力(电动)作为动力源的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利用摩托车从事载客牟利人员进行教育,引导辖区群众出行乘坐合法营运车辆。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利用摩托车从事载客牟利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10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