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
(2024年1月30日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推进乡风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屏边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开展乡风文明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乡风文明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倡导与规范、教育与治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风文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风文明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风文明促进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乡风文明促进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乡风文明促进相关工作。
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有关乡风文明促进工作。
鼓励社会团体、公民积极参与乡风文明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应当发挥表率作用,积极参与乡风文明促进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
第七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引导村(居)民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屏边烈士陵园、加衣秋收武装暴动地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内容建设,丰富展览展示方式,打造精品陈列,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和参观学习提供便利服务,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功能。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各民族应当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稳定,坚决同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恐怖主义势力作斗争,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传承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一)鼓励举办苗族花山节、壮族花米饭节等各民族传统节庆活动;
(二)鼓励开展打陀螺、对山歌、跳掌、摔跤、打鸡毛毽、斗牛、斗鸡等民族传统文体活动;
(三)鼓励开发具有屏边民族特色的文创产品,推进民族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一条 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不私搭乱建。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要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庄保洁制度,组织村民清洁田园、家园,绿化美化村庄,倡导下列行为:
(一)自觉拆除废弃建(构)筑物;
(二)有序堆放柴堆、草堆、粪堆;
(三)自觉清除房前屋后垃圾、杂草、杂物;
(四)自觉圈养、拴养家畜家禽,及时清理畜禽粪便,保持圈舍卫生;
(五)自觉保持庭院整洁卫生,生产生活用品干净整洁、摆放有序。
第十三条 村(居)民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俭自强,遵守下列行为:
(一)不贩毒不吸毒,不组织不参与赌博;
(二)不劝酒、斗酒、酗酒;
(三)遵守噪音管理相关规定,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四)弘扬诚信理念、契约精神,不弄虚作假、失信失约;
(五)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勤俭持家。
第十四条 自治县应当倡导婚事新办、嫁娶从简,引导村(居)民自觉抵制高额彩礼、奢侈婚礼、低俗婚闹、利用婚嫁敛财和利用彩礼干涉婚姻自由。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迫使、放任、纵容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早婚早育。
第十五条 自治县应当倡导厚养薄葬、丧事简办、文明治丧。
开展殡葬活动应当遵守殡葬管理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共环境、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引导村(居)民通过敬献鲜花、植树绿化、家庭追思、网络祭祀等方式开展文明祭奠、低碳祭扫。
第十六条 自治县应当提倡文明节俭操办宴席,倡导下列行为:
(一)满月、周岁、祝寿、升学、乔迁等喜事,以家宴庆贺为主;
(二)自觉抵制滥办宴席、跟风办宴、大操大办等盲目攀比、铺张浪费的行为;
(三)自觉抵制人情攀附、随礼攀比等行为,不参加、不举办有悖公序良俗的宴请。
第十七条 自治县应当提倡树立家庭文明观念,培育、传承良好家风家训,倡导下列行为:
(一)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彼此关爱、勤俭持家,摒弃重男轻女封建思想,共同抚养和保护未成年子女;
(二)子女孝敬父母、关爱老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等赡养义务;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不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四)家庭成员互相尊重、和谐共处,不实施家庭暴力,不歧视、侮辱、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互谦互让、互帮互助,关心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第十八条 自治县应当倡导村(居)民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抵制邪教。不利用驱鬼招魂、求神问医等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骗钱害人。
举行祭龙等传统祭祀活动应当传承优良传统,摒弃不良习俗。
第十九条 自治县应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推进网络素养教育,引导村(居)民文明上网,远离不良网站,自觉抵制和防范网络沉迷、赌博、诈骗,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组织不参与网络暴力,不恶意谩骂、诋毁、诽谤他人,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倡导健康向上的网络直播,自觉抵制弄虚作假、庸俗低俗、崇尚奢华等不良网络直播行为。
第二十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及保障。
鼓励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学、助残等慈善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支持与保护村(居)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见义勇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将环境卫生整治、婚丧嫁娶、宴席操办、家风家教等与乡风文明建设有关的事项纳入村规民约,成立村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等自治组织,开展议事协商、婚丧嫁娶、道德评议服务等工作,因地制宜完善奖惩措施,提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作用,加强文明村镇、文明校园等文明创建工作,评选道德模范等先进典型。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村民参与星级文明户、最美家庭、五好家庭、好婆婆、好媳妇、好青年等评比活动。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乡风文明促进工作考评制度,对乡风文明促进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评。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风文明监督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鼓励村(居)民劝阻、投诉或者举报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在乡风文明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乡风文明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