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5日德州市政府第12号令公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促进献血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德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德州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健康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和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开展献血工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第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是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加强血液安全管理及监督执法。血站承担献血日常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将血液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医疗保障、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第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献血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每年有计划地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鼓励广场、商场、公园、医院、车站、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向患者亲友开展献血的宣传动员。
每年六月为全市献血宣传月。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送血车辆优先通行。行政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为献血屋建设、献血宣传和公益广告的设置提供支持。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合理设置流动献血车停靠点、献血者车辆临时停泊点。
鼓励车站、广场、商场、公园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为流动献血车、可移动献血房车提供停靠、用电、用水等便利。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血液保障应急工作纳入有关应急预案,并与德州市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大量用血的,依法启动血液保障应急预案,按照预案组织开展应急献血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应急献血预备队,建立流动血库,动员公民自愿报名参加;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教职工及在校学生、社会团体成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加入应急献血预备队。
第八条 血站应当向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可以发放献血纪念品;献血者所在单位等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鼓励献血者所在单位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捐献机采成分血的,血站可以给予适当交通、误餐补贴。
志愿者为血站采血提供志愿服务的,血站可以给予适当的交通、误餐等补贴,其他权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九条 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献血者医疗临床用血。
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免交或者减交相关费用。
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报销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的,血站应当优化报销流程和手续,为其报销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献血者的献血行为信息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
第十一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通报表扬:
(一)献血累计十次以上不满二十次或者献血量累计两千毫升以上不满四千毫升的个人;
(二)两年内参加自愿献血累计达到一百人次以上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在职员工百分之三十的单位,或者两年内参加自愿献血累计达到五百人次以上的单位;
(三)为献血事业捐款、捐物十万元以上的单位,为献血事业捐款、捐物一万元以上的个人;
(四)宣传、教育、组织、发动献血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五)研究和推广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或新项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六)其他在献血、采血、供血或血液管理等活动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对献血累计二十次以上、捐献造血干细胞和在献血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个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德州市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国家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和国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个人,凭相关证件可以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一)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二)免门票游览国有公园、旅游风景区,鼓励非国有公园、旅游风景区积极参与;
(三)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查费。
对前款规定的个人,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德州好人、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称号时,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制定医疗临床用血计划,健全用血申请、审批、评价和公示制度,加强医疗临床用血管理,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鼓励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推行自体输血等新型医疗技术,采用血液保护和患者血液管理等方法提高科学用血水平。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