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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办法解读2023最新版

瑞律网整理发布 351°c 2023-11-28

效力位阶:地方性条例

时 效  性:

2023年3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了《东莞市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东莞市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办法解读2023最新版

《办法》起草背景和目的

***总书记指出,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东莞从一个农业县发展成为一座新一线城市,形成了流动人口总量大、比例倒挂严重、流动频率快的独特人口特点。为实现社会治理要素基础信息数字化、标准化、可视化,市委、市政府高位推动“二标四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初步实现了全市实有人口底数清、情况明、动态准的工作目标,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各职能部门应用以及疫情防控等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数据基础。但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短板问题亟待解决,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规范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管理行为,同时,过去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也需要予以制度化。为此,有必要制定《东莞市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办法》,为新时代东莞市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办法》起草过程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章立法计划》工作安排,东莞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成立起草工作小组,按照地方政府规章起草程序要求开展各环节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立法调研。起草工作小组于2012年4月开始,陆续组织莞城、南城、虎门等镇(街道)的公安分局、网格管理中心和其他一线单位,开展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管理调研讨论;到东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进行座谈,详细了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先后到佛山市、武汉市开展实地调研,充分借鉴学习兄弟城市立法经验和服务管理工作经验。

二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办法》草案在起草和审查阶段,分别于在2022年7月和12月,通过东莞市人民政府等网站发布公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办法》草案意见。同时,多次发函书面征求市直有关各部门单位、各镇(街道)意见和建议。

三是反复论证审查条文内容。2022年9月,起草小组邀请了市7名知名立法专家专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对复杂、疑难问题进行具体的研讨,对条文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逐条论证。

《办法》草案于2022年10月报送东莞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修改,并于2023年2月15日经东莞市人民政府十七届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规定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部门职责,理顺人口信息登记管理体制。根据上位法规定以及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调整,区分实有人口信息种类,理顺了公安、人社、政数三个核心部门在实有人口信息收集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二是构建居住信息登记制度,完善实有人口信息管理制度核心内容。《办法》将户籍人口常住地变更登记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以及出租屋、用人单位宿舍和非本人自购自建房屋的居住信息登记均纳入实有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范畴,并对居住信息登记的内容和时限进行了规范。

三是设定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概念,明确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需履行居住信息报送义务。为进一步解决实有人口信息漏采问题,《办法》创设了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概念,要求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居住信息报送义务。

四是规定了就业信息、失业信息登记的主管部门及登记办法。《办法》基于就业登记的义务性质和失业登记的自主选择性质,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本人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期限、要求及途径等内容。

五是着重强调对未成人的特别保护。《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未成人保护的政策要求,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住宿经营者、用人单位等在发现侵害未成人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时的报告、救助、关爱、帮扶、及时处置等义务。

四、《办法》在实有人口信息登记方面有哪些亮点

一、明确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对象。规定在东莞市居住或就业的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实行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实有人口信息包括居住信息、就业信息和失业信息。

二是明确了实有人口信息申报义务人。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东莞市实际,明确了出租屋、单位宿舍等5类居住维度实有人口信息申报义务人,以及商事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劳动派遣单位等就业维度的实有人口信息申报义务人。

三是简化办事程序,为信息申报提供便利。规定由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信息化申报工具改变以往工作人员上门采集、现场登记等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规定出租屋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报送居住人居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按要求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处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违反接待未成年人安全保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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