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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313°c 2024-08-10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7-04-22

施行日期:2007-06-01

时 效  性:有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主旨

本条是关于处分种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警告,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

记过、记大过,即对于违法违纪行为的过错予以记载,也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

降级,是一种降低行政机关公务员级别的纪律制裁方式。

撤职,是一种撤销行政机关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被撤职者如果没有同时受到辞退、调离等行政处理的,仍是行政机关公务员。

开除,是解除被处分人与行政机关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严厉的制裁方式。被开除后,被处分人不再具有行政机关公务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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