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本条是关于处分种类的规定。
警告,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
记过、记大过,即对于违法违纪行为的过错予以记载,也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
降级,是一种降低行政机关公务员级别的纪律制裁方式。
撤职,是一种撤销行政机关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被撤职者如果没有同时受到辞退、调离等行政处理的,仍是行政机关公务员。
开除,是解除被处分人与行政机关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严厉的制裁方式。被开除后,被处分人不再具有行政机关公务员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