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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771°c 2024-08-10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7-04-22

施行日期:2007-06-01

时 效  性:有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主旨

本条是关于受处分期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这里所谓的受处分期间,是指处分的有效期间,即处分的法律后果的影响期间。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

分期满后,应当由处分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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