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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03°c 2024-08-24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12-02

施行日期:2009-01-01

时 效  性:有效

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承办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案件时,应当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对企业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扣押易变质物品的,应当及时处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规范承办涉企案件行为和实施强制措施行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承办涉企案件行为的规范

依法承办涉企案件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但涉企案件往往会涉及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员工的就业、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等各个方面。为了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有必要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承办涉企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强调要慎用强制措施,维护好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毕竟,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掌握着公权力,在涉嫌犯罪的企业与高管人员面前显得尤其有权威,而某些执法人员利用这样的权威,在办案中随意扣押企业物品、款项,拘捕高管人员,并不少见。个别的执法人员,甚至还存在着对不听话的企业进行“报复性执法”的情形。因此,本条在第一款中强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承办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案件时,应当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如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对涉嫌犯罪企业的正常经营账户、资金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那些不属于恶意逃避债务,只是因为一时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负债企业要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等等。

二、关于实施强制措施行为的规范

对企业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企业权益的影响往往最为直接,当前,实践中有关强制措施的实施存在不规范等问题,侵害了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条结合实际,针对实施强制措施中较为重要的两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了实施强制措施的法定依据,即“对企业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二是强调了扣押易变质物品应当及时处理,即对“扣押易变质物品的,应当及时处理”,否则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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