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理解。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监督检查等行为,应当将处理结果的有关情况予以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后存入档案,企业有权按照规定查阅。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与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共享,提高办事效率。
本条是关于行政行为信息记录归档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共享的规定。
一、关于行政行为信息记录归档制度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建立信息记录归档制度,对企业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监督检查等行为,应当将处理结果的有关情况予以记录,有关人员签字后存入档案。作出这一规定有以下几方面意义:一是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监督检查等行为的情况记录和归档工作,是对行政行为的事后监督系统化和制度化的要求,同时为评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依据,以保证行政行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二是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监督,增强工作责任心,确保依法行政,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在档案上都能得到真实反映。三是有利于增强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因为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记录归档,实际上就建立起企业的信用档案,促使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
1、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及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文件、档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本条第一款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规定,规定企业有权按照规定查阅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监督检查等行为的记录档案。赋予企业按照规定查阅有关档案的权利,可以提高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的效率和透明度,让企业监督行政活动,通过公众的监督保证行政行为的公平、公正,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
2、关于企业有权查阅有关信息记录档案的规定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政府信息分为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两类。如果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监督检查等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记录档案,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企业无需申请即可查阅。如果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监督检查等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记录档案,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企业查阅行政机关的信息记录档案,也有例外情形,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据此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是可以拒绝公开的。
三、关于信息共享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制度,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以及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与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共享,充分利用信息化时代高新技术带来的成果,提高办事效率,实现行政机关间的信息互联和共享,以便有关行政机关快速、便捷地获取企业的相关信息情况,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同时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