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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69°c 2024-08-24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12-02

施行日期:2009-01-01

时 效  性:有效

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理解。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监督检查的协调工作,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法定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依法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者鉴定结果,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直接采用。

主旨

本条是关于避免重复监督检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减少行政机关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监督检查。为此,本条强调了要推行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对检验、检测结论或者鉴定结果要进行共享。

一、关于合并或联合检查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避免重复监督检查方面要负起两个责任,一是要做好监督检查的协调工作,主要是要做好各部门监督检查计划之间的协调,使各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能够得以统筹安排,协调进行。二是对可以一并完成的监督检查,应当组织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是避免重复监督检查的一个有效办法,但由于开展这项活动往往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组织得不好反而会影响监督检查的实效。为此,本条中一方面强调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的主体必须是人民政府,这样有利于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可以就检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另一方面前提必须是属于“可以一并完成”的情况,也就是各个检查事项之间具有联系点,在实际操作上可以做到一并完成。

二、关于检验、检测结论或者鉴定结果共享的规定

为了减少行政机关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减轻企业负担,本条还强调对检验、检测结论或者鉴定结果要进行共享,即对于“法定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依法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者鉴定结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直接采用”。根据该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检测或鉴定时,应当先了解该批产品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情况,对于已有法定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者鉴定结果的,就应当“直接采用”。至于其他行政机关已依法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者鉴定结果的,为了避免重复检查,也应当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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