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理解。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企业经营管理者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办案机关应当允许其在职权范围内委托他人临时代为行使生产经营管理职能,避免企业陷入管理无序状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企业经营管理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时委托他人临时代为行使生产经营管理职能的规定。
企业正常运行,离不开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本条规定了企业经营管理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时,办案机关应当允许其在职权范围内委托他人临时代为行使生产经营管理职能,这对避免企业由于没有生产经营管理者而陷入管理无序状态,从而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但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还要从其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本条只是规定受托人代为行使生产经营管理职能,并不是规定产生新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问题。本条规定企业经营管理者在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那一段时间内,可以委托他人临时代为行使经营管理权,至于企业需要产生新的经营管理者,则按企业的组织形式,而由相应的法律规定程序运行。企业组织形式不同,其经营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如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厂长的产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方式:(一)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免职或者解聘,并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