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理解。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视同为条例第二条中所规定的企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其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精神,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企业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的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