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爱卫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兼)职爱国卫生督查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爱国卫生督查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本条是关于对爱国卫生督查员的有关规定。
爱国卫生是一项广泛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每个公民都有参与和监督的义务和权利。为强化社会监督,各级爱卫办要建立爱国卫生社会监督机制,聘请专(兼)职爱国卫生督查员,定期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爱国卫生督查员聘任管理办法,规范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专(兼)职爱国卫生督查员有关要求:
(一)人员组成。爱国卫生督查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卫生专业人员、志愿者等人员中聘用。
(二)职责。宣传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参加辖区内爱国卫生监督检查、指导;举报发现的各种违反爱国卫生规定的行为;对爱国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
(三)义务。掌握与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积极参加各级爱卫办组织的相关活动,认真履行督查职责;及时、准确地向同级爱卫办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协助做好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四)聘任程序。各级爱卫办向社会发出聘任信息;专兼职督查员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推荐单位向所在地爱卫办提出书面申请;各级爱卫办与拟聘用督查员及所在单位协商后,填写《爱国卫生督查员推荐登记表》,经其所在单位确认,报同级爱卫办批准;县级以上爱卫会向督查员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及《爱国卫生督查证》。督查员的聘任期为每届三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
(五)工作制度。建立爱国卫生督查员工作联系制度、工作例会制度、通报反馈制度和工作规范,爱国卫生督查员在进行爱国卫生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爱国卫生督查证,并亮证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