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八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爱卫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爱卫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是爱卫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其履行时,不予答复、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有四层含义:一是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二是具有履行的可能性。即行政机关能够履行相应的职责。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阻碍履行或使职责不能完全履行,则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三是要有相对人的合法申请。这是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前提条件,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无所谓不履行法定职责。四是要有不履行的表现。只有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后不处理、不答复、拖延处理或拒绝处理,才会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
徇私舞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违法乱纪的行为。
本条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
1、行政处分。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六种。爱卫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依据违法行为情节、造成社会影响程度等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爱卫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