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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58°c 2024-08-30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9-27

施行日期:2013-12-01

时 效  性:有效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六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外,由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的;

(二)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的;

(三)应当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而未划定或者设置的;

(四)吸烟区(室)未与非吸烟区有效分隔的;

(五)吸烟区(室)位于主要通道的;

(六)吸烟区(室)未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或者设置通风换气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七)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单位未设置醒目标志的;

(八)吸烟区(室)未配置烟灰缸(盒)的;

(九)吸烟区(室)未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烟宣传警语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由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教育、卫生、交通运输、文化、体育等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主旨

本条是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的两类违法主体——场所和个人,场所包括两类——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

对于禁止吸烟的场所,若未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告知、警示、劝阻等职责,如有违反,由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场所,按照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控制吸烟的场所,除需遵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外,还需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设置有效的吸烟区(室),将烟草烟雾的危害减少到最低。如有违反,由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场所,按照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的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的个人,场所所在单位管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劝阻,经劝阻无效的,由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情节轻重,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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