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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c 2024-08-28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12-02

施行日期:2009-01-01

时 效  性:有效

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条的理解。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条内容如下:

为了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立法宗旨

根据本条的规定,条例的立法宗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胞,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关系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与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息息相关。只有企业发展了,做大做强了,才能有效扩大并保障就业,才可能源源不断地提供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财源,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而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国际国内实践表明,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数量与素质,决定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福建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突飞猛进,与企业量的扩张和质的飞跃是分不开的,与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的迅速成长和不断成熟也是分不开的。全省经济总量的增长主要靠企业,财政收入的增加主要靠企业,商品和服务的提供主要靠企业,劳动就业的扩大主要靠企业。而企业经营管理者又在企业发展中处于中心地位。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仍然起着关键和支撑作用。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保护,实质上是对生产力发展的保护,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面临的矛盾更加集中,遇到的风险更加突出。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成为新形势下企业生存发展之所需、法制建设之必然。

二是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企业作为创造财富的经济主体,与政府、社会等都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目前,各种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很大一部分来自政府部门。因此,只有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减少各级政府支配经济资源和对企业活动进行干预的权力,才能有效地改善企业经营环境。

三是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企业发展离不开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因此,条例在规定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坚持诚信为本、依法经营、关注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的同时,还规定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企业持续发展创造和谐发展环境。

二、关于立法依据

条例的立法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依据。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应的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单项法律,条例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但是条例的内容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的方方面面,如条例第十二条到第二十条从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等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作出规定,以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则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就是这些条款的立法依据。再如条例第十一条赋予企业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权,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我省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就是该条款的立法依据。从立法技术规范看,在没有直接上位法的情况下,将这些条款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统称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实践依据。尽管我省的法制环境已有很大改善,但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仍然存在,一是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未能处理好权力和责任的关系,对一些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相应的制约和监督,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一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公正司法,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三是来自某些社会团体、媒体等方面的侵害,违规拉赞助、违规开展各类评优以及评比等,给企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因此,本法主要从规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来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从总体上看,条例在内容上突出了两个特点:一是通过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改善我省投资软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对几种比较主要的涉企行政行为进行了针对性的规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其中有许多规定属于我省地方立法的首创,有很强的针对性。如条例中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付费”;强调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规定作为依据。扣押易变质物品的,应当及时处理”;明确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或者捐赠”等行为;规定企业有权拒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正当程序进行的监督检查,等等。二是通过确立相关制度,建立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长效机制。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是长期的任务,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条例注重通过相关制度的建立,为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建立长效机制。如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与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关的联席会议制度”、“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制度”;明确规定由企业与企业家联合组织代表企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促进职工与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赋予企业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权;规定企业经营管理者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可以委托他人临时代为行使生产经营管理职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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