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条的理解。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实施保护,建立健全由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与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关的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的协调、督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职责和建立有关机制的规定。
一、关于政府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职责
维护和保障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因此,政府是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主体。总体而言,政府要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干扰,要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长期以来,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权益的不明确,而是权益保障机关的不明确,以及保障机制的不顺畅。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内涵十分广泛,其权益保障工作几乎涉及政府所有职能部门,仅靠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是不行的,必须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相互配合。为使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能落到实处,必须确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牵头协调这项工作。因此,本条规定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
二、关于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建立一套与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相适应的机制,是为了集中各个方面的资源,发挥各方面的优势,群策群力,齐抓共管,有效运作,共同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保护工作。条例创设了关于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的两项机制:一是由政府主导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与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关的联席会议制度;二是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的协调、督促机制。条款中所称的“联席会议”是指由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牵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参加、定期召开的协调解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复杂问题的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分析研究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和任务;二是协调解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三是听取各职能部门开展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情况汇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提出需要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四是研究制定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措施等。条款中所称的“协调、督促机制”具体包括:受理企业举报、投诉并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及时处理举报、投诉;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关于相关职能部门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职责
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得以有效实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直接面对企业,与企业联系紧密,在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出资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企业经营管理者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把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兼顾保护企业的正常经营,避免企业陷入管理无序状态。又如监察部门应当受理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问题的投诉,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