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二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个人应当自觉参加本单位、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本条是关于个人有参加爱国卫生工作、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义务。
每一个公民是爱国卫生工作最基本的主体。条例明确公民在爱国卫生工作中要履行两项义务。一是参加爱国卫生工作的义务。二是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义务。
爱国卫生运动之所以能卓有成效地开展,一是这一运动本身代表了群众的利益,得到群众的热烈拥护和积极参加,有扎实的基础和强大生命力。二是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历来重视动员社会和群众的力量来参加这一活动。把运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开展健康教育在内的宣传教育,由群众自己起来同自己的文盲、迷信和不卫生习惯作斗争作为主要任务。新时期的爱国卫生工作,依然需要广大群众自己起来与不卫生习惯作斗争,共同创造美好、舒适的生活生产环境。同时,要求每个公民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健康知识和技能,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遵守卫生行为规范和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不在公共场所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饲养宠物要遵守有关管理规定,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影响他人生活、污染公共环境等,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