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公厕、生活垃圾收集和中转等卫生基础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应当纳入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卫生基础设施,逐步实现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一体化。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订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一体化需求的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订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是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人民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专项规划是为更有效实施总体规划意图,在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给排水、环境保护等某一领域的单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时,应当立足长远、兼顾当前,充分考虑爱国卫生工作需要,对城乡垃圾粪便处理设施、供水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除四害设施、农村公厕户厕和道路建设绿化等均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衔接。如在规划垃圾处理厂时,一方面要考虑处理量,科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另一方面更要考虑垃圾处理厂的辐射半径、位置选择与国土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相衔接。在村镇规划和建设时,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二、统筹规划建设卫生基础设施,逐步实现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一体化
统筹规划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体制,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机构和队伍,建立完善农村环境长效管理机制,完善“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重点推进城乡并网的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村庄集中地区推广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纯农业地区推广生态化处理方式。积极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加大农村工业污染源、农业面源污染监管和治理力度。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施共建,服务共享”的原则,加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类设施。江苏省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和无害化处置设施,逐步实现城乡共建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