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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897°c 2024-09-12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8-08-01

施行日期:2008-10-01

时 效  性:有效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乎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供热单位耗能管理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属于市场机制部分失灵的领域,单纯依靠经济杠杆等软性调节方式往往难以奏效。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供热系统节能工作,制定相应的制度和管理办法,严格规定供热单位的运营条件,并对其运营能力实施量化考核,从而将供热节能作为供热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日程,以期使运行节能管理成为人们的必然选择,形成自觉性和习惯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其中,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是指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一个采暖期内消耗的标准煤量。对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加以明确规定,有利于供热单位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采取有效节能技术措施,充分挖掘供热系统节能潜力,从而不断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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