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七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本条是关于在建筑物竣工验收阶段建筑节能要求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工程竣工验收是把好工程质量关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筑投入使用的标志,是考核投资效益、工程质量的综合措施。民用建筑最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这个阶段可以得到综合的判断和评价。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本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是竣工验收的主体,也是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的主体。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等。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应当特别进行建筑节能的查验。对于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并应当附有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