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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327°c 2024-09-21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8-08-01

施行日期:2008-10-01

时 效  性:有效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安设调控装置和计量装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既有居住建筑改造应当安设的调控和计量装置

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设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城市集中供热基本上都是按热用户的采暖面积收费,缺乏计量设备和调节手段。绝大多数既有居住建筑是非节能建筑,没有供热计量设施,热用户无法进行自主调节。对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安设分栋或者分户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既有利于供热管理与收费,也能使用户及时了解和分析用能情况,加强管理,提高节能意识和节能的积极性,自觉采取节能措施。

分栋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是指以一栋楼为单位,在每栋建筑的热入口处进行热量计量,并以此作为该建筑物的供暖收费依据,使建筑物用热量真正降下来。分户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是指在各住户家里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每户可自行对用热进行调节。考虑到我国不同类型的居住形式以及分栋和分户不同的技术特点,安装分栋或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可根据居住建筑的不同类型进行选择。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安设调控装置和计量装置不仅能够降低用能系统运行能耗,还能够有效地提高公共建筑的能源管理水平,为运行环节的节能考核管理提供基础条件。

二、既有公共建筑改造还应当安设的室内温度调控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按照本条规定,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除需要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以外,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公共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导致能源浪费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按面积分摊缴纳冷气费,甚至部分公共建筑的照明及办公设备用电也采用这种简单化的缴费方法,在“用多用少一个样,不用白不用”的“大锅饭”式管理下,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过低、空调运行期间开窗、不及时关闭空调、人走灯长明等浪费能源的现象普遍存在。设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可以根据不同需要合理设定室内温度,通过计量装置可以根据用户实际用冷量、用电量收费。通过价格杠杆作用,提高使用者节能意识,从而达到节能的目的。

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一步到位,避免进行单项改造(如仅进行围护结构改造)所造成的节能潜力浪费,在我国节能标准不断提高的趋势下,应充分挖掘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潜力,避免节能标准提高后造成新的能源浪费和再次进行节能改造所导致的资金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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