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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593°c 2024-11-06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布日期:2012-04-24

施行日期:2012-08-01

时 效  性:有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释义和理解

抗菌药物的遴选与评估是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小组和药物管理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职能,遴选是对医疗机构所需要采购那些抗菌药物种类、规格、剂型等做出决定,并据此制定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而评估则是对临床应用抗菌药物的应用情况和对拟采购药物做出科学评价和判断的过程;评估为遴选提供客观依据,入选药物需要定期进行评估和观察,为下一次遴选做好准备。医疗机构需要根据自身特点制订严格科学的抗菌药物遴选程序,尽量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所遴选与采购的抗菌药物满足临床需要,达到合理用药目标。医疗机构需要制订抗菌药物遴选周期、程序、方式等,充分发挥专业和管理部门作用,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广泛收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抗菌药物遴选工作。根据本管理要求,与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周期相一致,医疗机构抗菌药物整体遴选工作周期不应短于1年,在整体遴选期间,个别抗菌药物可以进行调整(包括清退、更换和补充)。医疗机构在进行抗菌药物遴选前,需要提前发布通知,各临床科室根据自身需要和特点,提出需要参加遴选抗菌药物品种、剂型、规格和生产企业,具体说明参加遴选理由,提交抗菌药物管理小组,抗菌药物管理小组收集临床科室遴选申请后,委托药学部门对所申请的药物提出认真细致的评估意见,包括药学特点、疗效、价格、安全性、耐药情况、是否有替代产品、同类药物不同品种比较、前期医疗机构应用情况等,同时对不同临床科室提出的相同或相似的药物申请,尽量做到其差异评判,对各自有缺点做出客观描述。部分临床需要,但临床科室没有提出申请意见的药物,抗菌药物管理小组可直接拟定,并进一步委托药学部门提出评估意见。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在药学评估的基础上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申请药物逐一遴选,每一个药物至少要2/3以上人员同意才能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进一步讨论;抗菌药物小组提交给药事委员会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的品规数不能超过医疗机构拟定抗菌药物品规数的120%。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收到抗菌药物管理小组提交的初步遴选意见后,及时组织评审会对所有抗菌药物品规进行审核,每种药品在获得2/3以上的委员同意后可纳入到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抗菌药物进入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后,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需要积极开展评估工作,收集来自临床、药学、微生物检验等反馈意见和国内外信息,评估意见供下一次遴选参考。医疗机构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情形严重者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微生物检验)、药学部门也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指把医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中存在的某种产品取消,医疗机构不再使用这一产品:更换则指用另一种相同(或相似)产品替换供应目录中现有产品,原有产品不再使用。清退可以针对抗菌药物临床疗效、安全性、质量、安全性、耐药、销售等各方面严重问题所采取的管理手段,而更换主要用于对质量差、存在违规销售行为的产品所采取的管理措施;请退后可以采购其他产品替代,也可以无需采购新产品。抗菌药物小组收到或提出对某一抗菌药物清退意见后,应及时进行认真调查评估,确认清退理由,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在获得1/2以上的小组成员同意后,即可清退该产品,同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无需获得该委员会同意。抗菌药物请退后,如果需要遴选新的抗菌药物进行替代或替换时,其遴选流程与上述抗菌药物遴选流程相同,原则上,清退或被更换的产品在12个月内不得再次进入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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