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条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方面职责的原则性规定。本条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的规定,卫生部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权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围绕这一职责开展工作。我国是抗菌药物使用大国,不合理用药问题日益突出。在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中目前存在:无指征预防或者治疗使用抗菌药物,使用率偏高,使用强度偏大,选择错误的品种、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次数及疗程不合理等问题。由此造成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增加了药品不良反应和药源性疾病的发生;二是增加医疗费用;三是造成细菌耐药性不断增长,一些有效的抗菌药物不断减效甚至失效,部分感染性疾病无法得到有效治疗,严重威胁着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属于医疗服务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职业规则与职业道德,更关系到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因此,加强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的重要职责。本办法要求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诚勉谈话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细菌耐药监测制度以及采取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等方式,加强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