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条指出了拍卖的原则即拍卖活动的行为准则。拍卖活动不仅受拍卖法调整,同时也会涉及到其他法律规定。例如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订立合同,委托他人代理拍卖,参加竞买,买受后价款的支付和拍卖标的物的取得,违反合同责任的承担等,应依照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订立、代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的承担等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法的有关规定对拍卖活动也有约束力。所谓公开原则,指拍卖活动要具有极高的透明度,拍卖的时间、地点、场合、拍卖标的物及叫价全部公开。拍卖活动公平,指拍卖当事人之间在设定权利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应当公平,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应享有特殊权利,也不能把不合理的义务强加给对方。拍卖活动公正,是指拍卖活动当事人双方应处于平等地位,不得保护一方,损害他方。任何一方违反了法律或者合同约定,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诚实信用指当事人双方应尊重他人利益,重信用,不欺诈,忠实履行双方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