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具体由国务院规定。它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拍卖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为防止拍卖业的盲目发展,对拍卖企业的设立应作适当的控制,限于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中设立。这些地区设立的拍卖企业及其拍卖活动,受相应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的监督管理。由于拍卖业的特殊性质及其同市场秩序和国家机关廉政建设的关系,公安机关对其按特种行业对待,实施相应的治安管理,以维护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