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七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本条规定了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的政策,其增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领定期抚恤金的20%。
增发定期抚恤金的数额以达到当地人均平均生活水平为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其他方式的补助”是指优待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临时补助金、慰问金、救济金以及其他货币或者实物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