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本条规定了失踪军人家属享受抚恤的有关政策。
“法定程序”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
“失踪军人”是指失踪达4年以上者,经法定利害关系人申请,有知情人相关证明,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据说明材料,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推定并宣告死亡的军人。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被分别批准为烈士、确定为因公牺牲、病故。
本条明确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其遗属享受相应的抚恤待遇。当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这一条款属于新增加内容,不仅解决许多遗留问题,而且使长期失踪的军人家属依法享受到应有的待遇,有效地保障了失踪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失踪军人必需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其遗属方可根据规定享受有关抚恤待遇。当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失踪军人又经法定程序撤消其死亡宣告的,将依法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