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本条规定了现役军人三种伤残性质及条件。
“因战致残”是指:(一)对敌作战负伤、医疗终结后评定残疾;(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
“因公致残”是指:(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二)因患职业病致残的;(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五)其他因公致残的。
“因病致残”是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役期间患病(含精神病),经医疗终结后评定的病残。即除了以下两种情形以外的其他疾病导致残疾的:(一)因患职业病致残的;(二)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现役军人根据不同致残性质享受标准不同的残疾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