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本条规定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评定残疾的级别并享受抚恤。
本条所称“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在原有义务兵评定病残的基础上,将初级士官纳入了新的评定范围,是因为初级士官在服现役期间与义务兵一样享受供给制待遇,服役期满后做退伍安置,给予评定病残,有利于保障他们的生活。
本条所称“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主要是将病残等级设置由“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个级别调整为“一级至六级”六个新级别。原来病残的最高等级不设特等,比因战、因公致残最高等级低,本条将新级别的最高设置确定为一级,保证了与因战、因公致残最高等级设置相一致。因病评定残疾最低的等级是六级,低于六级的不评定残疾。
本条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当事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指其直系亲属或者法定监护人。考虑到精神病患者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因此,其残疾的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可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