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条的理解。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条内容如下: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对象和有关方面参与、配合经济普查的规定。
经济普查事关国计民生,是一项利国益民的大事,但工作难度很大,需要全社会的理解、配合与支持。如果没有经济普查对象和其他各有关方面的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其各项工作就很难顺利进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本条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依法参与、配合经济普查工作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