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八条的理解。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八条内容如下:
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本条是关于经济普查范围和对象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不包括XX特别行政区、XX特别行政区和XX地区。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的企业、办事机构等都属于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
本条所称的法人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还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但需视同法人对待的单位。法人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和其他单位签定合同;(三)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本条所称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单位:(一)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二)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三)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本条所称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以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经营户。